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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部份

項目

內容

課稅範圍

1051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除外)

1.10511日以後取得

2.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時間在2年以內。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課稅稅基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土增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B)

A0A-B0 :課稅所得 = A-B

A0A-B0 :課稅所得 = 0

A0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課稅稅率

17%

 

課稅方式

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課稅稅基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土增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B)

A0A-B0 :課稅所得 = A-B

A0A-B0 :課稅所得 = 0

A0A 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課稅稅率

1.持有1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1年:35%

課稅方式

◎有固定營業場所: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無固定營業場所: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國稅局代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