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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

加班費之認定依查核準則第72條規定:
 
一、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定標準之部分,仍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加班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二、相關報導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係屬
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
規定;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及紅利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
,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同法第4條規定免稅
項目,不在此限。另依財政部69年6月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釋:雇用服務技術人員因業
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
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
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
免稅規定。

 

員工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是否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