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
由 hsh-bookkeeper 在 五, 01/04/2013 - 13:01 發表
捐贈依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
一、捐贈限額計算
限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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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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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及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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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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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候選人之捐贈。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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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總額10%;50萬以下
﹝經認定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營業費用(含(一)之捐贈)-非營業支出﹞*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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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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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總額25%
﹝經認定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營業費用(含(一)之捐贈)-非營業支出﹞*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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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合於所得稅法§11 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4-3 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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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總額10%
﹝經認定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營業費用(含(一)之捐贈)-非營業支出﹞*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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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會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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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萬以下(核實認定)
2、1000萬以上,﹝經認定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營業費用(含(一)之捐贈)-非營業支出﹞*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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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其他所得-受贈所得】。
三、相關報導
給付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同業公會及人民團體依法收取之會費,係為維持會務正常運作之用,如僅有會費、捐贈及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