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覽列.
首頁

標題

好的記帳事務所,不僅幫客戶企業記帳,更能協助在稅法上所面臨之種種問題,本所一直以客戶的利益為前提,提供每位客戶最專業的服務,並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陪你一起創造事業的高峰!

差旅費

出差費依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

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談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一、旅費支出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

國內出差》
宿費: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准予核實認定。

膳雜費: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 700(元/日)
        2.其他職員 600(元/日)
      
交通費:憑證核實認定。
國外出差》
膳宿雜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
          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5成列支。

交通費:乘坐國際飛機之旅費,應以機票票根(或電子發票)及登機證與機票
        購買證明(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憑證核實認定。

二、相關報導

營利事業國外出差旅費,應依實際出差地區之日支生活費,列報國外膳宿雜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
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
認定。赴國外出差者,其國外膳宿雜費應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
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
數額表」規定認列。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之國
外旅費支出,膳宿雜費按香港之日支數額列報,經查飛機票根所載目的地均為香港
,惟出差報告單內容則為赴大陸內地洽公,香港僅為轉乘地,並非實際出差地區,
A公司按香港之較高生活費日支數額列報膳宿雜費,經該局依前揭日支數額表重行
核算,調整剔除超列費用並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