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
由 hsh-bookkeeper 在 五, 01/04/2013 - 10:50 發表
出差費依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
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談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一、旅費支出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
《國內出差》
宿費: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准予核實認定。
膳雜費: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 700(元/日)
2.其他職員 600(元/日)
交通費:憑證核實認定。
《國外出差》
膳宿雜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
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5成列支。
交通費:乘坐國際飛機之旅費,應以機票票根(或電子發票)及登機證與機票
購買證明(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憑證核實認定。
二、相關報導
營利事業國外出差旅費,應依實際出差地區之日支生活費,列報國外膳宿雜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赴國外出差者,其國外膳宿雜費應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認列。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之國外旅費支出,膳宿雜費按香港之日支數額列報,經查飛機票根所載目的地均為香港,惟出差報告單內容則為赴大陸內地洽公,香港僅為轉乘地,並非實際出差地區,A公司按香港之較高生活費日支數額列報膳宿雜費,經該局依前揭日支數額表重行核算,調整剔除超列費用並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