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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國外權利金〞應否辦理扣繳?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署稽核單位發現有國內某進口業者於支付國外公司權利金時,並未按給付金額依法扣繳稅款,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營利事業,其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稅率扣繳稅款。

賦稅署最近查獲國內某進口業者於支付國外公司權利金時,為逃避扣繳義務,其帳載以賠償支出或其他損失名義列報,並於匯款予國外公司時未依法辦理扣繳。案經該署稽核單位依該公司提示付款合約及結匯水單,發現依合約條款所載內容及結匯名義,研析有獨家經銷權之性質,經與該業者充分溝通後,該公司坦承該項支出確為取得國內獨家經銷權所支付國外公司權利金之款項。本案經以違反稅法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並予處罰。

賦稅署特別呼籲,國內業者如有類似之違章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應扣繳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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