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營利事業
        由 hsh-bookkeeper 在 六, 12/12/2015 - 14:01 發表
    
    
    
            
      營利事業部份
| 項目 | 內容 | |
| 課稅範圍 |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除外)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時間在2年以內。 
 | |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 課稅稅基 |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土增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B) A>0,A-B≧0 :課稅所得 = A-B A>0,A-B<0 :課稅所得 = 0 A≦0: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 課稅稅率 | 17% 
 | |
| 課稅方式 | 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 課稅稅基 |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土增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B) A>0,A-B≧0 :課稅所得 = A-B A>0,A-B<0 :課稅所得 = 0 A≦0:A 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 課稅稅率 | 1.持有1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1年:35% | |
| 課稅方式 | ◎有固定營業場所: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無固定營業場所: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國稅局代為申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