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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於100年5月1日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辦理申報,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營利事業於申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部分
(一)誤填行業代號;填寫時請注意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二)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建屋出售,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與土地之收入及成本,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三)依規定核實於申報書第17-1頁填報截至99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者,該計算之餘額如大於同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應以該帳戶之期末餘額為限。
(四)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各期虧損數應先扣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
(五)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部分
(一)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二)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
(一)「彌補以往年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87年度以後之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者,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常有營利事業誤將由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或於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發生者列為減項,而產生短繳稅額之情形。
(三)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四)自97年1月1日起,不論以當年度或96年度以前之盈餘分配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皆得以費用列支,已使「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少,故該部分不得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五)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