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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受託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簽訂代理銷售合約,合約書內容記載乙營業人須依甲營業人所規定之價格,接受消費者訂貨後,轉向甲營業人訂貨,而甲營業人須配合乙營業人指定之日期,將貨品送至乙營業人指定之地點,且乙營業人必須負責收取貨款,如發生呆帳導致貨款無法收回,乙營業人應負全責,至代銷佣金,則於每月月底依合約所訂價格抽成;依上揭規定,甲營業人應於貨物送出時開立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但甲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註明委託代銷的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卻直接跳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經該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銷售額處5%罰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