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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7條第2款所明定。次按「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為財政部99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所明釋。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至國外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所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並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依法應課徵5﹪營業稅。